湖南法治報訊(肖芳 萬佳煒 樊芳)近年來,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和省高院具體意見精神,運用“執轉破”成功化解執行積案,推動“僵尸企業”有序退出市場,進一步優化了株洲市營商環境。
2017年9月6日,當事人陳某與株洲市某實業公司勞動糾紛一案,經株洲市石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公司支付陳某工資13800元。同年11月2日,陳某向石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終結此次執行。實業公司未全面履行和解協議,陳某于11月24日向石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經執行人員網絡查控和現場走訪,發現實業公司營業場所無人辦公,無經營活動,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符合“執轉破”的情形。石峰法院充分發揮依法引領“僵尸企業”規范有序退出市場的職能作用,主動適用“執轉破”程序,就是否愿意啟動“執轉破”程序征詢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出具并簽署了《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申請書》。2021年11月26日,石峰法院執行局決定將該公司移送破產審查。同日,石峰法院登記立案。
2021年11月29日,石峰法院裁定受理陳某對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依法指定該公司清算組擔任破產管理人。根據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以及當事人之間債務關系較為明晰的客觀實際,石峰法院按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移送破產案件破產審查和審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快速審理程序”的規定,采用短信送達、線上會議等較為簡便、快捷的方式開展清算工作,在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大大縮短了案件審理周期。
2022年5月23日,債權人表決通過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隨即向石峰法院提交了《關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報告》。25日,石峰法院裁定認可該《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26日,法院裁定終結公司破產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對以某實業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多起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考慮到本案存在債務人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破產費用和管理人報酬的情況,石峰法院積極協調區政府,加強府院聯動,從設立的石峰區破產管理人援助基金中支付破產管理人的管理費用,確保了該破產企業依法有序退出市場。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劉惠明
來源:湖南法治報